各部门(单位):
依据大连市财政局《关于印发<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>的通知》(大财行【2016】312号)文件的相关规定,现将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情况通知如下:
我校教职工到各地区(城市)出差,住宿费按照我市制定的《大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各地区(城市)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》中的各地区(城市)住宿费标准执行;我校教职工到庄河、瓦房店、普兰店及长海县出差,住宿费按照我市制定的《大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各地区(城市)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》中的大连住宿费标准执行。
附件:大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各地区(城市)差旅住宿费明细表.docx